在经过节衣缩食、东挪西凑等努力之后,终于拿到热盼已久的新房钥匙,想必每个人都会非常高兴。但如果发现原本不需缴纳的水电开户费,却被写进买卖合同中,多数人就笑不起来了。日前,记者从漳州市工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就发生多起开发商乱收水电安装费、开户费的违规行为。
案例
开发商违规收取开户费
前不久,诏安县华林御景小区67名业主集体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于2010年1月购买该楼盘时,开发商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购房者除了应当支付购房款外,还应缴纳水、电表安装及开户费。根据合同,开发商在交房时向这67位消费者,每人收取1080元的水、电表安装费及开户费,共计7万余元。许多业主在查了相关规定后发现,其实这笔钱是无需缴纳的,但当他们向开发商抗议归还这笔钱时,开发商却无动于衷。经过执法人员确认后,诏安县工商局向该开发商处以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长泰县的35名消费者也向工商部门反映称,其购买了长泰县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表示,如果水电开户费不交,新房就无法用水用电,每户被强行收取558元的水表初装费及250元的电表初装费。
相关政策
住房销售价格以外费用不得收取
对此,漳州市工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要求,“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闽价(1999)房字116号]第九条也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然而,一些不良开发商却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的形式,将供电、供水费用,以“安装及开户费”的名义转嫁到购房者,单列另行收取。其行为免除了本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多数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看到合同上写的要交的住房价格,却没有留意到水电安装,让这些开发商钻了空子。
购房警示
购房前应了解格式合同内容
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购房者,违规收取水、电表安装费和开户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交房时另外收取;二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与购房款一并收取。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里的条款。如发现购房合同中有另外收取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初装费的条款,可当面提出质疑,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开发商在交房过程中,违规收取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及初装费,消费者可拒绝交房,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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