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信贷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放宽首改房的认定标准。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住房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调整后的首改房认定标准不再限定职工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及面积。
二、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不再要求职工向房管部门查询拥有的住房情况,同时将双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单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或购买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商品房,首付比例降低至20%。
三、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提取一次。
四、放宽商业按揭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由原需属首套房或符合首改房的要求方可提取公积金还贷,放宽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按揭住房贷款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若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2006年2月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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