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青年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青年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青年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辖区内青年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见习单位;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五)指导辖区内青年见习工作;
(六)组织开展青年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青年见习计划的组织实施、业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发见习岗位,并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见习对象和社会广泛发布;
(二)组织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进行岗位对接,引导见习对象参加青年见习;
(三)受理、初审见习单位的申报;
(四)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五)青年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见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意愿接纳见习对象见习,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有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三)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
(四)能为见习对象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五)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介绍材料;
(四)青年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漳州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见习单位,其青年见习相关业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八条 经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对拟认定为见习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青年见习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本级见习单位名单。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九条 见习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青年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青年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青年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青年见习的。
第十一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协议: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十二条 报备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前签订《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在见习开始一个月内报备见习人员相关信息,逾期未报备的将不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完成当年度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见习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4)、《漳州市青年见习补贴申报明细表(毕业生)》(附件5)、《漳州市青年见习补贴申报明细表(16-24岁失业青年)》(附件6);
(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四)困难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与期限。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每个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五条 核拨见习补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见习补贴申报后进行初审核查,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审核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登记基础数据、社保数据和失业登记数据。
第十六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将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见附件7)。各地应每季度填报《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于下季度前2个工作日报市人社局汇总,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漳州市青年见习补贴申报明细表》。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补贴申报等情况。对检查中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漳州市见习单位申报表
7.全市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2021年)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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