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无权单方解约
来源:云霄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云霄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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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报载,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宣布:在吸纳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多元化改造的同时,将实行“刚性改制,柔性操作”,优先考虑原企业职工的利益。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即使在产权上动了“大手术”,仍然不轻易把职工推向社会,这种理念无疑是值得称赞的。
一段时间以来,改制、转制、资产重组等,似乎成了一些企业随意裁减员工的挡箭牌,以至不少职工“谈转惊心”、“闻改色变”,好像一经改制转制,原劳动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
其实,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赋予企业,哪怕是改制、转制、资产重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最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就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规定,都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目的,把协商作为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必要前提与决定因素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因情势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相应变更部分合同条款,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当前企业改制情况各异,不能一概而论。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和职工都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企业的转制、改制、资产重组,不能以减员裁员为目的,更不应取消协商程序,只留下解除劳动关系一条路。有的改制转制企业认为,只要给原企业职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原劳动合同,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得的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不与职工协商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也许有的企业认为,转制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转换职工的“国企身份”或“固定工身份”。其实经过多年的改革,尤其是《劳动法》实施以后,实际上已不再以所有制形式来确实职工的身份,更无“转换身份”一说。也许有的企业认为,改制转制以后,可以根据职工原有工龄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做法也是于法无据的。还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任意创设经济补偿金标准,结果人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缩水”,应当引起警惕。
总而言之,企业在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特别是在当前比较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切忌把职工简单地推向社会。
作者: 来源:黑龙江工会